灭火器箱试验方法
6.1 灭火器箱外形尺寸测量
利用通用量具进行外形尺寸测量,其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
6.2 灭火器箱外观检查
利用目视或通用量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3规定。
6.3 箱门(箱盖)性能试验
6.3.1 灭火器箱箱门结构检查
利用目视或徒手进行箱门结构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4.1规定。
6.3.2 灭火器箱箱门(箱盖)开启力试验
在箱门(箱盖)垂直方向,用精度不低于三级的测力计测出箱门(箱盖)把手处或中部边缘处,沿开启方向的开启力,其结果应符合5.4.2规定。
6.3.3 灭火器箱箱门(箱盖)开启角度试验
将箱门(箱盖)开启至z大位置,用量角器测出箱门(箱盖)表面与箱门(箱盖)框间的夹角,其结果应符合5.4.3规定。
6.4 灭火器箱刚度试验
被测灭火器箱按使用状态直立放在水平地面上,箱内均匀放置刚度试验用筒体,其直径按表1中的规定,个数等于规定存放的手提式灭火器具数,经加载至该灭火器箱载荷的1.5倍(刚度试验用简体个数大于1时,应在加载时使每个刚度试验用简体的重量相等),24h存放后,其结果应符合5.5规定。
7 灭火器箱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停止生产满一年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生产设备、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二只。
7.2.4 样本应在50只为一检查批中,按GB 10111进行随机抽样。
7.2.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为不合格。
7.3 灭火器箱出厂检验
7.3.1 灭火器箱必须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7.3.2 出/—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5.2、5.3和5.4。
7.3.3 出厂检验为逐只检验。
7.3.4 出厂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该产品方为合格。